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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第09篇 固定价合同遭遇材料暴涨的调价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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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叶凡、周腊梅  来源:  阅读:

典型案例

金义祥、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79号


裁判观点

对于工程价款计算方法,依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对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差,将使以固定总价为基础的承包结算方式名存实亡,导致发包人设定固定总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有所失衡。因此,法院对于市场价格波动等问题综合考虑后不予调整。


案情简介

上诉人金义祥、银泰公司与被上诉人东欣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10年3月6日,东欣公司金跃华与金义祥签《内部协议书》,后银泰公司向东欣公司马××发放施工图纸,3月24日招标,东欣公司中标。4月7日,银泰公司与东欣公司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期间有诸多图纸会审、工程联系单等事宜。2011年12月27日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合格,2012年8月东欣公司在杭州中院起诉银泰公司,后撤诉又在湖南高院起诉。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等进行鉴定,各方质证核对后形成意见。


法院认为

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是否应当调整的问题。利安达公司在按固定总价方式鉴定中,对充分的工程鉴定造价金额155485436.18元作出说明:鉴定造价中(包括设计变更部分)未包括合同专用条款23.2.a款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的工程价款。但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3.2.a款约定:“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除国家法律、政策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必须调整的外,否则,不予调整,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并预测工期内可能发生的价格波动风险。”而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通知》(湘建价[2008]2号)中“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超过规定时,该单项主要材料价格应按实际市场价格全部调整”的内容,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备案等事宜予以指导和规范,而对于已招标及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且尚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等,并没有具体、明确应予调整的内容,仅指出应按公平协商、互惠互利原则处理。因此,本院综合当事人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利安达公司有关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调整价差数额的回复,当地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等多个因素,认为:在一审法院对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的价差35885509.09元80%的部分,已作对实际施工人更有利的处理后,如再行对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差,事实上无异于据实鉴定,并将使以固定总价为基础的承包结算方式名存实亡,导致发包人设定固定总价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有所失衡。因此,本院对案涉工程价款涉及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部分,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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