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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篇 直接起诉发包人受阻后,以代位权打开救济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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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腊梅、谢叶凡  来源:  阅读:

典型案例1

刘某甲诉富锦市福祥年村儿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案

(2020)黑民终512号

裁判观点: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主要应具备如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中,如苛求债权人必须逐一提供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履行情况等证据,债权人多力所不逮,故债权人一般只需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有权利即可,相对人抗辩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甲诉称福祥年文旅公司应给付其周克栋工程款1200万元及逾期利息,并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福祥年文旅公司辩称周克栋非实际施工人,债权未到期且不符合代位权诉讼条件,同时对相关人员陈述及判决有异议,一审第三人孙刚称借款用于工程施工,诚捷祥公司称其与案涉工程无关。法院查明(2018)黑08民初131号民事判决确认刘某甲对周克栋、孙刚有1200万元债权已到期,福祥年文旅公司与诚捷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克栋为实际施工人,福祥年文旅公司尚欠其约2400万元工程款未付,且福祥年文旅公司拒不提供支付工程款证据。


法院认为:

案涉纠纷为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现行有效:“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成立主要应具备如下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三)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四)代位标的为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本案中,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8民初131号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刘某甲对周克栋、孙刚享有120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该债权已到期且合法、有效。虽然福祥年文旅公司主张其系与诚捷祥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否认周克栋实际施工人身份,但是诚捷祥公司自认没有参与工程管理施工、没有投资、没有提供建筑材料,没有用该公司账户收取工程款,并主张周克栋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认可由周克栋享有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主张工程款的权利。结合周克栋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该工程的分包合同,证人连希冬、韩继友的证言以及周克栋、孙刚的陈述,一审判决认定周克栋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向福祥年文旅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的权利正确。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中,如苛求债权人必须逐一提供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履行情况等证据,债权人多力所不逮,故债权人一般只需证明债务人对相对人有权利即可,相对人抗辩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福祥年文旅公司应按月工程进度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周克栋。现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周克栋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收到全部工程进度款,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给付工程进度款或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福祥年文旅公司在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拒不提供支付工程款的证据,二审中仍未提供,故可以认定周克栋对福祥年文旅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权利,侵害了刘某甲的权益。案涉工程款性质为债权,且非专属于周克栋自身的权利,综上刘某甲有权代位周克栋向福祥年文旅公司主张其债权数额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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