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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情形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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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志良  来源:  阅读:

问题提出:

以有限公司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股权转让通常应理解为“有偿”转让,优先购买权的规定目的在于防止有限公司“人合性”遭受破坏。但在股权赠与情形下,因赠与具有无偿性、单务性,不具有双方交易性质,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仍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争议

观点类型一: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017)苏04民初108号——法院认为:首先,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公司法对股东将股权赠与股东以外的人是否应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以及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和如何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没有规定。事实上,股权赠与因具有无偿的特性,故不同于股权转让,正因为其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也不存在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总之,涉案股权赠与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观点类型二:股权赠与也应适用优先购买权,除公司章程约定不得适用除外。

 (2021)沪0110民初2418号——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是一种有偿转让,股权赠与是一种无偿转让,换言之,股权赠与也属于股权转让。虽然公司法对股权赠与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未作规定,但因股权的对外赠与涉及新股东的加入,必然破坏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故本院认为公司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针对股权赠与作出明确的规范,在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赠与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已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同意其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或者其他股东放弃向其支付相当于赠与股权价值的对价,从而视为同意赠与的证据……综上,原告没有合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通过以上两个判例可以看出,股权赠与场景下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裁判情形。该情形存在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是否适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涉及“公司人合性”与“股东处分财产之自由”两种保护理念之间的矛盾。

一、“优先购买权不适用”理念的考虑。

首先,股权赠与是公民对自行财产自由处分权的体现,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且不受干涉;

其次,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仅规定股权转让情形下,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未规定股权赠与情形下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行使;

再次,赠与行为属于无偿让与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存在任何对价,且往往发生在近亲属之间,亲情因素浓烈。而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前提为“同等条件”,赠与情形下的同等条件难以适用。

第四,法律不仅需要保障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更需要考虑基于特定亲缘关系发生的财富分割和自由流动。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对特定亲属关系的优先照顾是法律伦理和人文主义的表现和必然选择(摘录自赵旭东《公司法学》)。

二、“公司人合性保护”理念的考虑。

首先,有限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并对公司事务共同决策、共同经营,这是“公司人合性”的集中体现。这种人合性要求往往决定着有限公司能否成功设立及后续经营管理能否稳定开展,而股份有限公司更集中于资本的集合。 

其次,通过《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篇可以看出,针对有限公司发生可能冲击原有股东结构的各种场景,如股东资格确认、隐名股东显名、股权拍卖等,无处不存在“公司人合性”保护的规定。针对亲缘关系,在夫妻离婚涉及一方在有限公司的股权分割情形时,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也作出明确规定,“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法》还赋予有限公司章程为维护人合性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第三,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导致法律注重保护股东间的信赖关系,如果缺乏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则至少导致两个风险:1)公司持续经营风险:会引起股东持股比例及股权结构的改变,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因此发生变化,有损公司人合性;2)道德风险: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为规避优先购买权制度而相互串通,以股权赠与的名义进行股权的有偿转让。 

第四,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虽具有相似性,但两者之间还是具有较大的区别。我国《公司法》基于继承人为纯粹近亲属关系,流转关系发生在亲情之间,故特殊作出明确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而股权赠与行为的动机、对象等较为复杂,应当慎用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适用。

因此,从司法实践的整体趋势来看,尽管存在裁判分歧,但多数实务观点倾向于认为,在章程未作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权赠与仍应参照股权转让程序处理,以维护公司人合性。

三、股权赠与行为在实务中的建议。

第一,赠与前必须审查公司章程。

赠与人实施股权赠与行为前,应仔细审查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含赠与)的所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转让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是否需要履行通知程序、优先购买权是否被章程排除等。若章程有明确规定,应严格依章程执行,否则赠与行为可能无法实现股权变动的效果。

第二,若章程未明确规定,建议参照股权转让程序履行通知义务。

鉴于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于赠与场合存在裁判分歧,为防范风险,建议赠与人主动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告知赠与的数量、受赠人身份等信息,给予其他股东选择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购买的机会,或明确征求其同意。

第三,书面记录公司意志。

 所有涉及股权赠与的公司内部程序(如股东会决议、通知回执、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均应留存书面记录,以备工商变更登记及潜在争议之需。

第四,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与工商登记。

 股权赠与完成后,赠与人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若公司拒绝配合,赠与人或受赠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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