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新《公司法》第52条确立了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缴仍未履行的,公司可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这一规定在制度层面解决了股东“认而不缴”的治理难题,但在实务中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失权的对内效力与工商登记的对外公示效力发生分离,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原失权股东是否仍须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案情展示:
陈某某原系某建设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获赠该公司3%的股权并完成工商登记,成为名义上的实名股东,但从未实际缴纳出资,离职后也未就名下股权依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后,建设公司因债务纠纷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由于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陈某某追加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他已离职且公司章程约定“离职后自动失权”,他不应承担公司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是判断股东身份及责任的重要依据。陈某某虽已离职,但其仍为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离职后未变更登记,对外仍视陈某某为股东。债权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有权要求登记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股东失权属于公司内部的股权状态变动,而工商登记信息是外部第三人判断公司股东身份及责任的法律依据。两者之间的落差,直接决定了失权股东的责任边界。
一、失权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发生终止。
向公司认缴出资是成为股东且享有公司股权的前提,享有公司股权应按期、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公司和内部股东层面,失权通知发出后,该股东即丧失对应股权的全部权利,亦不再负有就该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失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已实缴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从法律性质上看,失权是对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无须司法确认即可生效。
二、失权股东针对公司债权人不因此免除出资责任。
1、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前不免除出资责任。
失权的对内效力并不自动延伸至对外关系。《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民法典》第65条进一步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原则是判断股东对外责任的基础。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是判断股东身份及责任的重要依据。债权人基于对登记信息的合理信赖,有权要求登记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内部约定(包括章程中的自动失权条款)仅约束公司及内部股东,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
2、即使办理变更登记后也可能发生失权股东的出资责任。
《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注销该股权”。根据该规定可以看出,失权股权后续的后续处置方式是“股权转让”或“减资注销”。但股权转让后如受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或公司减资存在程序瑕疵的,都有可能引发失权股东的出资责任。
(1处置方式一:依法转让失权股权。
公司将失权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由于该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期限通常已经届满,应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这意味着,即便失权股权被依法转让,失权股东并非当然免责。若受让人无法足额缴纳对应出资,转让人(即原失权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仍须与受让人就足额出资义务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处置方式二:减资并注销失权股权。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失权股权,须严格履行《公司法》第224规定的减资程序,包括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等。减资完成后,该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相应消灭。
如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时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已知债权人而存在违法减资,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减资股东(包括失权股东)承担减资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
三、失权股东发生对外责任后的追偿。
失权股东依法本不应再向公司承担出资义务,但因公司原因或受让股东原因等导致其在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根据不同原因包括公司、具有过错的公司董监高及受让股东。
小结:
对失权股东而言,应当清楚,股权丧失,不等于对外责任的免除,不可掉以轻心。当然,其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失权制度向公司或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公司而言,应在失权通知发出后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避免失权股东持续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对失权股权的后续处置过程中,如选择股权转让的,应妥善确保受让人出资及时足额缴纳,如选择减资注销的,应依法减资,以防止引发公司或公司董监高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