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孙某婚后购房,总价320 万元,王某父母出资120 万元作为首付,剩余200 万元由夫妻共同贷款偿还。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王某主张父母首付系对其个人赠与,应多分;孙某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应一人一半。
法院审判
婚后购房、登记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父母出资无书面明确赠与王某个人,视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综合出资贡献、还贷情况、婚姻存续 6 年、育有一女,判决房屋归王某,王某补偿孙某房屋总价 35% 折价款。
律师解析
婚后购房 + 登记双方名下,原则为共同财产;
父母出资无明确单方赠与,推定为赠双方;
法院不会简单对半分,会向出资多、抚养子女、无过错方适当倾斜。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 1087 条:离婚时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原则。
声明:本文所涉分析仅针对本案具体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性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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