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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应针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否则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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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案件起因:老刘要邻居归还土地

原告刘某与第三人喻某系相邻村民。2024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某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要求被告某镇政府解决其与第三人喻某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归还原告刘某0.9米宽的宅基地。被告镇政府受理原告申请后,委托第三方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测量,发现现房屋占地143.39平方米,超过《村民宅院地使用许可证》规定的面积。2025年1月2日,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以原告占地超许可面积且未退还为由,认定不存在权属争议,不予支持其请求。原告对镇政府作出的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镇政府败诉

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作出诉争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违法,应予以撤销,并应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刘某2024年2月19日提交的《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


败诉原因

镇政府没有对当事人的主要诉求进行实质性回应,构成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某镇政府虽对原告刘某的申请进行了受理并委托测量,但其最终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所回复的内容,并未针对原告要求解决其与第三人喻某间土地使用权争议、归还0.9米宽宅基地这一核心申请事项作出实质性回应。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不仅在于形式上的受理与调查,更在于其最终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和针对性。若行政决定未对申请人的核心诉求进行审查与回应,则该决定缺乏事实基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案件结语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是行政诉讼案件中常见的败诉事由。本案中,镇政府针对原告刘某的申请,未进行实质调查且未予回应,导致其作出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是典型的程序空转致使证据不足的案例。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避免“重程序、轻实质”的倾向,确保每一项行政决定都能紧密围绕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作出有针对性的、实质性的回应,从而真正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目标。


案件来源:(2025)京0116行初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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