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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请求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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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建设公司系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工程公司系该工程项目中园林工程的分包单位。该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一直未进行结算。某工程公司招用何某等人在工地施工。工资欠条显示某工程公司尚欠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何某等人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某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分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招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何某等人以工资欠条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争议,某工程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某建设公司应对何某等人的工资先行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最终判决:某建设公司、某工程公司支付何某等人工资13万余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关乎农民工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判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打通农民工欠薪维权全链条,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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