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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致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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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裁判要旨

原评估报告存在重大错误,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反复通过出具多份增补报告、增补说明的方式改变原评估结果。


案件简介

2013 年 A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案企业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评估机构当年出具首版评估报告。2017 年,评估机构先后出具近十份增补报告、增补说明,累计调增补偿金额 1295 万余元。该批增补材料无评估机构公章、无注册估价师签字,未向被征收人告知复核评估权利。因协商无果, A 区政府直接以上述存在重大瑕疵的增补材料为依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企业不服上述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上级 B 市政府复议维持原补偿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本案“证据不足、明显不当”,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复议决定,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房屋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核心文件,直接决定了被征收人能获得的补偿金额,并在征收补偿的多个环节中发挥着关键作用。案涉评估存在重大错误,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主要证据不足”,认定案涉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案涉房屋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

首先,评估报告欠缺法定形式要件。评估机构反复、多次以增补、说明等方式对最初评估结果进行重大修正,在明显改变原评估结果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其次,增补报告、说明缺少评估人员签字和评估机构盖章,也未告知救济方式及救济途径,评估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评估结论可采用性不足。评估报告以2013年为评估时点,案涉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为2018年。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波动,且出庭接受质询的估价师亦予以认可。在无客观数值可供参考、对比的情况下,案涉评估报告忽略了估价对象市场行情的变化,在给予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存在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案涉补偿决定及复议决定,责令A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案件结语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主要证据不足”是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征收补偿案件常见的败诉事由。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核心证据,其形式、程序、实体合规性直接决定行政行为能否经受司法审查。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评估文书管理、完善证据留存流程,从源头规避因证据瑕疵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履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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