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对刑期计算规则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困惑。例如,刑期起始日期为2月28日,刑期为8个月,结束日期为10月27日还是10月30日?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年计算的刑期,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年;次年同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年本月某日至次年同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年。以月计算的刑期,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可见,《刑诉法解释》通过三句话明确了以月为单位的刑期计算规则,该三句话之间存在适用顺位关系:如果所涉情况符合前一种情形,即不再作之后的规则判断和适用。例如,提问所涉刑期起算日期为2月28日,刑期为8个月,符合第一句话“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的计算规则,即在到期月有对应日的,则为对应日的前一日,也就是10月27日;不再作下一规则的判断,即到期日不是10月30日。又如,刑期起算日期为4月30日,刑期为1个月,应当适用第一句话“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即到期日为5月29日;此时,不应适用第二句话“刑期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一个月”,即到期日不是5月30日。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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