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结婚前,男方父母出资150 万元、女方父母出资50 万元,共同购买一套总价200 万元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3 年,后离婚。女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分;男方主张登记在己方名下应归个人,仅同意返还女方父母出资款 50 万元。
法院审判
房屋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无明确赠与一方的约定;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仍认定为按份共有,份额按出资比例:男方 75%、女方 25%;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亦按75%:25% 分割;判决房屋归男方,男方按 25% 份额向女方支付补偿款68 万元。
律师解析
双方父母出资,不看登记看出资,默认按份共有;
离婚按出资比例分割,而非均等分割;
可提前书面约定份额,避免按出资推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8 条:当事人结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离婚时可按出资份额分割。
声明:本文所涉分析仅针对本案具体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性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