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向邻居张某借款5000元,约定短期内归还。到期后李某拒不偿还,张某诉至法院,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判决李某偿还5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拒不履行,也不申报财产,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李某有稳定收入却拒不配合,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后,李某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无法办理信用卡、贷款,日常生活与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李某认识到失信后果严重性,主动到法院一次性还清全部欠款,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法院审判
生效判决确定李某还款义务,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符合纳入失信、限高法定情形。其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后,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解除限高,恢复其正常信用状态。
执行理由
1. 纳入失信条件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避执行的,应当纳入失信名单。
2. 联合惩戒合法:限高、失信是法院信用惩戒措施,目的是督促履行、维护司法权威。
3. 信用修复必然: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后,法院必须及时屏蔽失信、解除限高。
律师观点
被列入失信名单将面临全方位联合惩戒,限制出行、消费、信贷、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失信惩戒不是终身制,信用可以修复,履行完毕后提交书面申请,法院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切勿因小额欠款沦为“老赖”,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3)浙0109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