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婚前,其父母全额出资 280 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直接登记在陈某一人名下。婚后陈某与刘某共同生活 4 年,未对房屋进行加名、改建、重大添附。后双方离婚,刘某主张房屋为婚后共同使用,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审判
房屋系陈某婚前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陈某个人名下;认定为父母对陈某单方赠与,属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全部归陈某所有,刘某无权主张份额。
律师解析
父母全额出资 + 登记己方子女,无相反约定,100% 认定个人财产;
婚后共同居住、装修、还贷(如无父母出资)不改变产权性质;
建议保留出资凭证、转账记录、赠与声明,避免争议。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8 条: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声明:本文所涉分析仅针对本案具体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性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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