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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 村委会欠债,财政拨的厕所改造款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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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怡达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A公司与某一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当地法院调解,确认村民委员会应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13余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该村民委员会仅支付了5000元,A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该村民委员会在某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随后,当地财政局向该账户转入45000元,款项用途明确标注为“厕所改造工程”。此后,案外人B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主张其多年前已与该村民委员会签订《改厕工程合同》,约定由B公司承接该村的厕所改造工程,因此该45000元属于厕所改造专项款项,不应被纳入强制执行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冻结的45000元款项是否为厕所改造工程专项款。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被执行人的存款是否属于专项资金,应结合存款账户的种类、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进行综合审查。根据异议人提供的改厕工程合同、该地农业农村局文件《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1年农村“厕所革命”区级配套资金的通知》及省农村商业银行转款单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冻结的45000元款项系厕所改造工程专项款,其账户内45000元系政府部门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村委对该资金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作村委会自己的财产,故对B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予以支持,裁定对该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中的45000元解除冻结。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可被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案件。法院通过审查资金的来源、用途及管理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自主财产的基本立场,体现了我国法律保障特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立法精神,这类专项资金是政府为特定公共项目拨付的专门款项,关系到公共服务项目的正常推进,若允许法院将其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普通债务,既会违背资金拨付的初衷,也会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对应民生工程的落地实施。同时这一裁判也明确,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的资金被认定为法律规定不得执行的专项资金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冻结,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平衡申请执行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同时,这一裁判思路具有普遍参考价值,尤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能够有效防止因个别债务问题影响基层公共服务和乡村振兴项目的正常推进。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案件来源:(2023)晋0405执异1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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