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婚前由父母出资80 万元首付购房,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贷款120 万元。婚后与李某共同还贷70 万元。结婚 5 年后离婚,房屋市场价升至450 万元。李某要求平分房屋;张某主张房屋系个人婚前财产,仅同意返还还贷本金一半。
法院审判
房屋归张某个人所有,剩余贷款由张某继续偿还;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判决张某补偿李某42 万元(含还贷本金 + 增值)。
律师解析
产权看登记:婚前首付 + 登记己方名下,房屋归登记方个人;
补偿看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原则对半分;
未加名≠没份,婚后参与还贷即享有增值收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8 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离婚时协议不成,法院可判归登记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补偿。
声明:本文所涉分析仅针对本案具体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性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