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赵某婚前全款购得一套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后与王某再婚,应王某要求将房屋加名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仅5 个月即分居,赵某起诉离婚。王某主张房屋系共同财产,要求按50%分割;赵某认为加名是为维系婚姻,共同生活极短,王某无出资贡献,不应平分。房屋双方确认价值16 万元。
法院审判
1、准予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房屋因加名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必须均等分割;
3、综合考量:房屋为赵某婚前全款个人财产、王某无任何出资、婚姻存续极短、无共同子女、无明显过错,判决房屋归赵某所有,赵某补偿王某3 万元(约 18.8%),而非 50%。
律师解析
加名 = 赠与生效,房屋变为共同财产,但共同共有≠离婚必平分;
法院核心考量:出资来源、婚龄长短、家庭贡献、是否生育、离婚过错;
婚龄短、未生育、未出资、无过错的,加名方通常只能获得10%–30% 补偿,而非一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 5 条第 2 款:婚前或婚内一方将个人房产加至双方 / 对方名下,离婚协商不成,婚龄短且赠与方无重大过错的,可判房屋归原产权人,综合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 1065 条:夫妻可约定婚前 / 婚后财产归属,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
声明:本文所涉分析仅针对本案具体事实,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普遍性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