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周某系朋友关系,周某因家庭购房、装修向李某借款35万元,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周某未能按约还款,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周某名下仅有一套位于城区的商品住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周某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房屋是家庭唯一居住用房,属于生活必需住房,请求停止查封拍卖。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该房屋面积较大,远超当地人均住房保障标准,具备拍卖处置条件,依法驳回周某执行异议,对房屋进行司法评估、公开拍卖。
法院审判
生效判决确认周某对李某负有35万元借款本息清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在为被执行人预留合理租金保障居住权前提下,依法拍卖处置房屋,驳回周某异议请求。拍卖成交后,法院从拍卖款中依法预留8万元作为周某家庭5-8年租金,剩余款项全部发放给李某,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执行理由
1. 唯一住房≠生活必需住房:法律保护基本居住权而非特定房屋所有权,唯一住房可依法执行。
2. 预留租金保障居住:按当地租赁市场均价预留5-8年租金,满足被执行人基本居住需求。
3. 法律依据充分:金钱债权执行中,对唯一住房可予以执行,符合法律明确规定。
律师观点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是广泛流传的错误观念。唯一住房不是逃避执行的挡箭牌,只要满足预留租金、被执行人有其他扶养住房、被执行人恶意转移房产等任一条件,即可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切勿以唯一住房对抗执行,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信用惩戒等后果。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苏0115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