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8日,游客付某在某旅游公司经营的雪山景区观光车候车点排队候车时,因地面积雪结冰、地面湿滑不慎摔倒,致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并构成伤残。付某主张景区未充分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景区抗辩:已设置警示牌、铺设防滑垫、事发后及时救助,付某作为成年人自身疏忽应自负责任,且已获保险理赔不应重复赔偿。双方协商不成成讼。
法院判决
1. 冰雪景区属高风险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高于一般场所;
2. 景区虽有基础防护,但未达到充分警示、持续除冰、专人维护的合理标准,存在过错,承担60%责任;
3. 付某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自负40%责任;
4. 判决景区赔偿付某各项损失合计8.2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典型体现了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与“程度化”裁判规则。法院并非只要游客受伤就判景区担责,而是以“理性经营者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冰雪、山地、水域、高空等特殊景区,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法律对经营者的安保要求远高于普通商场、公园。仅仅摆放警示牌、铺设一次防滑垫远远不够,还必须做到:持续巡查除冰、设置物理防护栏、广播循环提示、专人现场疏导、配备急救设备与人员。实践中,景区常以“游客自身不小心”抗辩,但法院普遍认为:经营者的风险防控义务是第一位的,游客的一般过失仅能减轻责任,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此外,保险理赔不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景区不能以游客已获保险赔付为由拒赔。对景区、民宿、农家乐等经营者,建议完善风险清单:对坡道、台阶、转角、临水、临崖区域重点防护;购买足额公众责任险;保留警示、巡查、救助记录。对游客而言,应遵守提示、不擅自离队、保留现场证据与就医材料,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