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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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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艾某(男)与段某(女)于 2018 年登记结婚。婚后,段某以个人身份信息实名注册某短视频平台账号,专注个人才艺直播与内容创作。夫妻二人共同投入时间与精力运营:段某负责出镜、拍摄、创作,艾某协助剪辑、推广、粉丝维护。经过数年经营,该账号迅速积累百万粉丝,通过广告合作、直播打赏、流量分成等方式持续产生收益,所得收入均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2024 年,双方感情破裂,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该百万粉丝自媒体账号。艾某主张:账号注册与增值均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 50% 分割;段某则认为:账号以其个人信息注册、内容与其个人形象深度绑定,具有强烈人身专属性,应归其个人所有,仅同意适当补偿。


法院审判

准予艾某与段某离婚。

账号归段某所有,段某向艾某支付账号价值 40% 的补偿款(约 40 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清晰回答了数字时代核心疑问: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婚内形成并增值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 =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游戏装备、高价值账号、网店、网络店铺等,只要可交易、可变现,就具备财产属性,不再是 “看不见摸不着” 的数字符号。

第二,婚内取得 + 共同投入 = 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只要是婚姻期间注册、运营、增值,且收益用于家庭,就推定为共同财产。一方主运营、另一方辅助支持,会被认定为 “夫妻协力”,同样参与分割。

第三,强人身属性账号:归运营者,作价补偿。像真人出镜主播、自媒体 IP 这类与人身深度绑定的账号,法院普遍采用“归一方 + 补钱”模式,不强行分割账号本身,避免价值归零。补偿比例通常在30%—50% 区间,综合婚龄、贡献、过错等裁量。

第四,价值认定靠评估。粉丝量、互动率、营收流水、品牌合作、同类账号成交价是核心评估依据,司法评估是目前最权威的定价方式。

简单总结:虚拟不是无价值,婚内运营算共同;人身账号不分割,取得一方补差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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