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李某与某村村委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承租160余亩土地,租期至2026年7月,租金每亩每年1000元,并支付复耕保证金。同时,李某与村民张某等48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若拖欠租金,村民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且租期满前需复耕。2021年7月,因国家政策及自然灾害,李某无法继续经营,与该村村委签订终止协议,但未与张某等村民解除合同。此后李某未再支付租金,也未复耕土地。2024年3月,张某率先起诉李某,要求支付租金并复耕土地。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李某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张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复耕土地、支付欠付租金。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的租金按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针对2022年7月之后的租金,考虑到李某欠付租金的期间恰逢全国疫情暴发,包括李某经营的生态观光园在内的旅游业均遭到重大冲击,且李某已于2022年7月停止经营农业生态观光园,法院酌情降低了该段期间的租金支付标准。
律师点评
本案是乡村旅游开发中最典型的集体土地租赁违约纠纷,折射出农村土地流转的一大核心法律风险,即履约与收回风险:租金支付是核心义务,长期欠租直接构成根本违约,村集体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土地复耕是法定义务,未复耕不仅保证金不退,还可能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对投资方而言,签约前必须核验土地权属、性质、承包期限,留存民主表决记录;合同中明确用途、租金、违约、解除、复耕、补偿标准,避免口头承诺;经营中按时付租、规范使用,一旦经营困难应主动协商变更或解除,避免长期拖欠引发诉讼。对村集体与农户而言,应规范合同文本、定期催收租金,发现违约及时行使解除权,依法维护集体财产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案例来源: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