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相识同居,2008年4月13日生育男孩刘某甲,2011年7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2014年2月19日生育女孩刘某乙。2018年4月16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刘某某抚养,婚后共同财产归王某某所有,王某某给付刘某某财产差价款10万元。2021年4月8日,双方再次经法院调解变更抚养关系,约定儿子刘某甲由刘某某抚养,女儿刘某乙由王某某抚养。2021年5月14日,亲子鉴定排除刘某某是刘某乙的生物学父亲。刘某某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调解书,并要求王某某支付非亲生子女抚养费48000元、过错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请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一、王某某返还刘某某对王某某孩子刘某乙的抚养费用30000元;二、王某某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驳回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