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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付”却成“未付”?一笔糊涂账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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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新斌、宋怡达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8年8月达成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胶粘剂、背胶等货物,这些货物将用于“某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持续向乙公司供货。经统计,截至2021年6月,甲公司供货总金额达88万元。然而,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乙公司未向其支付任何货款。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其已通过银行转账及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向甲公司支付了共计91万元,且该款项是针对本案合同的付款,并提供了相应的付款凭证。甲公司反驳称,虽然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这些款项是基于双方之间其他项目的合同,与本案所涉货款无关。


法院判决

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已支付的91万元款项是否属于本案合同项下的付款。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但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欠付货款88万元,而乙公司主张已支付91万元并提供了付款凭证。甲公司虽辩称该款项系用于支付其他项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鉴于乙公司已支付的款项金额高于甲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财务混同”与“证据管理缺失”而致使权利主张失败的买卖合同纠纷。甲方虽基本证实了供货事实,但因内部财务管理紊乱,无法区分不同项目间的款项收支情况,最终在诉讼中承受了败诉结果。

该判决给予商业主体多方面启示:其一,合同履行应规范。变更收货人等重要履约信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以避免后续在货物签收方面产生争议;其二,财务管理的清晰性至关重要。企业应构建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每笔收付款项能够明确对应特定合同或交易,留存完整的对账记录、发票及沟通凭证。尤其在存在长期、多项目合作的客户之间,定期开展财务对账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是防范风险的必要举措;其三,诉讼策略应基于证据。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全面梳理并评估己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特别是针对可能被对方反驳的核心事实(如本案中的付款性质),应提前准备好充分的对抗证据。其四,应合理评估诉讼风险。本案中,甲方在乙方提出有力付款证据后,未能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或寻求和解,最终不仅诉求被驳回,还承担了全部诉讼费及前期律师费,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市场交易不仅依托于合同的书面约定,更依赖于履约过程中严谨、细致的证据固化与管理。本案例再次印证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更不保护管理上的混乱者。企业在追求交易便捷性的同时,必须夯实风险防控的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案例来源:(2023)沪0115民初40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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