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互联网技术开发、人工送货服务等,承包“饿了么”平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注册成为“饿了么”平台浒墅关片区外卖员,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第三人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接项目后可以另行转包,接活方在执行任务期间受到或对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江苏某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每月双方对上个月接活方名单、佣金费用、服务费用等进行核对,由江苏某网络公司支付给其设在第三人平台的账户,由第三人平台从该账户划至接活方账户。6月10日,圣某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完成《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电子签章,协议内容为委托其注册个体工商户等。同日,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完成《项目转包协议》电子签章,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江苏某管理公司按月将服务费结算到个体工商户。6月13日,个体工商户成立,经营范围为市场营销策划、市场推广服务、展览展示服务。
2019年6-8月,江苏某管理公司向圣某发放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同年9月,案外人某外包服务(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发放6305.8元。圣某蜂鸟APP中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规则说明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其中底薪0元。江苏某网络公司为圣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因申报工伤事宜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在2019年4月25日至8月24日(原告注册为专送骑手)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圣某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劳动者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原告圣某与被告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内容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范围、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是否接受劳动报酬等因素确定。
首先,圣某注册成为蜂鸟团队版外卖骑手,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饿了么”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外卖派送服务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主营业务。其次,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进行实质管理。圣某注册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才能完成,圣某通过平台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也需向江苏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虽然双方对骑手上线时间是否有要求存在争议,但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实在站点安排专人进行监管,为圣某购买雇主责任险。结合付某证言可认定,圣某平时工作受站点管理,江苏某网络公司也制定了考勤规则。再次,江苏某网络公司与圣某欢实际结算薪资。从蜂鸟团队版APP薪资账单中的薪资规则说明、平台服务协议以及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说明可看出,圣某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需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江苏某管理公司仅受委托代为发放薪资。
关于平台服务协议、项目转包协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的性质。首先,项目转包协议、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为打印件、仅有电子签章,仅凭圣某注册时说的“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不能认定其已知晓法律后果并同意协议内容。江苏某网络公司引导圣某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无法认定其具有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外卖业务的真实意愿。其次,虽然江苏某网络公司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转包给第三人,约定在平台发布外卖任务、进行薪资发放。但实际上圣某通过蜂鸟平台接单进行外卖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蜂鸟平台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的平台服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最后,圣某从事江苏某网络公司安排的工作,受站点直接管理,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结算薪资,不了解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管理公司间分包关系,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的紧密性明显超过与第三人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江苏某网络公司仅以与第三人存在内部分包关系抗辩双方非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综上,原告圣某与被告江苏某网络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