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出
公司进行实质减资时,未能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普通减资程序,通知公司债权人并公告的,侵害了公司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及清偿的权利,构成违法减资。
对实缴出资进行减资的,效果类似于股东抽逃出资;对已届期认缴出资减资的,效果类似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普遍共识,应当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2款或第十四条第2款,由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对未届期认缴出资的违法减资,因免除的是公司对股东的未到期出资义务,能否要求股东直接在债权请求案件中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展示
A公司于2017年2月登记设立,股东为二人,登记认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各股东出资认缴期为2050年。后因该公司经营不善于2023年5月由公司股东会决议,注册资本减资至100万元。该公司仅进行了减资公告,未通知公司已知债权人,并于2023年12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B公司因A公司未能按约支付货款25万元,以A公司违约及存在违法减资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两股东对A公司债务无法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B公司要求A公司两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司法观点
针对该类减资情形,因涉及股东出资期限利益问题,在债权请求案件中能否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违法减资部分的补充赔偿责任,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
股东认缴未届期出资属于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因违法减资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产生了与股东抽逃出资(有的法院比照未履行出资)一致的法律效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债权请求案件中可以比照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处理规定,直接要求瑕疵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观点二
公司构成违法减资,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在认缴期届满前,股东并无出资义务。除非已发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否则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公司违法减资与股东责任是两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24条规定,公司减资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通知公司债权人及公告。该规定为公司实质减资时的减资程序要求。如公司减资未履行该义务的,侵害了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构成违法减资。
但是,公司违法减资与股东抽逃出资或未出资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公司违法减资行为虽由股东共同作出,但公司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对减资作出的决议,为公司意志行为。上述规定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减资程序通知义务,也为公司法定义务,存在减资程序瑕疵的,公司构成违法减资。
但对于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责任,还应当考虑股东是否因公司减资受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股东因公司违法减资收回投资或免除出资义务的,或同意股东会减资决议存在过错的,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部分股东对减资决议持反对意见且未收回出资或未减免出资义务的,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对其他减资股东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直接要求未届期认缴出资股东承担责任与股东期限利益存在冲突。
对已实缴出资或认缴期已届满出资义务免除的公司违法减资,实质导致公司现实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受益股东应当承担类似于抽逃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但对于认缴期未届满出资进行的违法减资,如公司债权人在债权请求案件中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实质涉及了公司对股东未到期出资的加速到期问题。也即公司债权人在公司违法减资中的债权利益保护和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双重问题。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利益,均是我国《公司法》的保护权益范围,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当然依法应予保护和尊重。《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虽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构成违法减资,但不属于导致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事实,除非发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之法定情形。
小结
在追究公司违法减资责任案件中,涉及未届期认缴出资股东等主体责任时,既要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也要依法保护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利益。如要求认缴出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应当证明股东未届期认缴出资已符合加速到期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