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柯某与陆某育有一子小柯。柯某夫妇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在小柯2个月大时,陆某带小柯回到娘家居住,夫妻开始分居。分居期间,陆某以各种借口阻挠柯某探望小柯,两年多来柯某仅在当地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见过小柯3次。2024年底,陆某带着小柯搬离了娘家。柯某无从知晓新居住地点,通过微信与陆某多次沟通探望事宜未果,柯某遂申请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陆某侵害其监护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与陆某作为小柯的父母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双方虽已分居,但仍应就小柯的抚养、探望等事宜理性协商,任何一方均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案涉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柯某多次要求探望小柯,但陆某百般推脱、不当限制,后携子搬离原住所且未告知柯某,致使柯某无法行使监护权,对亲子关系及小柯的身心健康均造成损害。法院遂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陆某对柯某的监护权进行侵害,同时确定陆某先在规定时间将小柯带至法院家事审判中心,由柯某到场探望,之后再由陆某定期将小柯送至柯某处进行探望。
法官说法
夫妻分居或者离婚诉讼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往往成为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甚至会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现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还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个体在家庭关系中享有的基本人格利益。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一项旨在制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的创新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夫妻一方的申请向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另一方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避免侵害人格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法院在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同时,为确保禁令落地见效,采取先由法官陪同探望后由当事人自行探望的方式,实现从“司法适当干预”到“家庭自治回归”的良性过渡,彰显了柔性司法的人文关怀。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