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丈夫王某与赵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王某希望和好并出具多份保证书承诺与赵某断绝往来。为了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代某选择了隐忍原谅,期望王某能够兑现承诺。但不久,代某便发现王某与赵某仍然密切交往,遂起诉离婚,要求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王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代某提供的保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居并生育一女的事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鉴于王某存在重大过错,由代某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并酌定王某向代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3.5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弘扬家庭美德的前提,更是夫妻之间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对于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存在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该情形属于法定离婚事由,并且无过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还在原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本案裁判旨在引导夫妻双方依法履行忠实义务,倡导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