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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偿转让债权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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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  来源:  阅读:

裁判要旨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

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2日,房产公司、置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房产公司参与商业项目地块的招投标,置业公司将给予积极协助、配合。若通过公开竞拍房产公司成功取得商业项目地块,房产公司将支付给置业公司2000万元及该项目5%的股权收益权益……;房产公司若以其任何与之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竞拍本协议所涉之项目地块,并以此事逃避自身的义务,即视房产公司违约,房产公司应支付置业公司损失8000万元。

2013年7月11日,系争地块由第三人竞得。置业公司认为房产公司通过关联方竞拍逃避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向其支付8000万元违约金,且房产公司已支付部分款项,尚欠4000万元。

2016年12月20日,置业公司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其占比80%的股东上海投资公司也于2016年12月23日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2017年12月18日,置业公司(甲方)与高某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房产公司因违反合同约定应向置业公司支付8000万元,现尚欠4000万元未予支付;二、现甲方将以上权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乙方受让甲方上述权利应向甲方支付的对价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2018年1月4日,置业公司向房产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房产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书。

高某某因受让的债权未得到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向高某某支付债权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向高某某支付违约金2400万元。

一审判决后,高某某以要求支持其全部诉请为由提起上诉,房产公司以驳回高某某的原审诉请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争议焦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进行债权转让,即本案的处理首先需要判断的是置业公司向高某某转让的对房产公司的债权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置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

2、置业公司虽未及时成立清算组,但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行为。

3、置业公司向高某某转让对房产公司的违约金债权,根据置业公司与高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内容及置业公司与高某某的举证情况,都无法证明高某某就该违约金债权转让向某置业公司支付了对价。

基于上述,难以认定置业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属于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由于债权转让属于处分行为,置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处分权受限,因此其向高某某转让债权的行为无法发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未实质取得债权,其无法基于债权人地位向债务人房产公司主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2条(本案适用《民法总则》第72条)

第545条(本案适用《合同法》第79条)


案件来源:(2019)沪01民终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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