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武某与高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 (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某法院调查,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高某采取拒接电话、躲避法院工作人员等方式规避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对此,某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名下张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某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配偶张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
法院审判
某法院作出(2022)鲁0891执1367号执行裁定:某法院作出的(2022)鲁089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对于武某某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执行理由
第一,夫妻关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依法有权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进行冻结,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
第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律师观点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据此,第三人占有的财产如属于其与被执行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该财产,然后进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人民法院可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账户的财产。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据此,人民法院 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后,共有人可协议分割共有财产。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21号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