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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撞伤人,离异父母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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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亮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13时20分许,王某驾驶自行车沿某道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某中学处时,将自东向西经过道路的张某某撞伤。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及其父母王某2、宋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王某之母宋某辩称:宋某已与王某之父王某2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由王某2抚养,事故发生在王某2抚养期间,张某的损失应由王某2承担,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17天,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21127.18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异后,未成年子女侵权,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2、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4789.03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依照“与子女共同生活”标准来判定离异夫妻的责任,会导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也对被侵权人的受偿权造成了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需履行监护责任,未成年子女侵权,离异父母双方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未成年人王某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其父母王某2与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离婚,虽然宋某未与王某共同生活,但宋某作为王某的母亲,仍有监护义务,受害人张某要求王某及离异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65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8条【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法释〔2024〕12号)

第7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8条: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异夫妻之间的责任份额,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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