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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不能胜任为由对劳动者随意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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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隆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7日,酒店招用朱某到酒店管家部从事客房服务工作,约定试用期及月工资标准。2017年1月11日,酒店将朱某调整至餐饮部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月工资从1800元增至2000元。2018年2月26日,酒店将朱某调整至管家部从事外围保洁工作,月工资标准降至1600元。

2018年3月5日,酒店口头通知朱某工作岗位变更事宜,朱某接到通知后未到管家部报到。同年3月7日,酒店以朱某卫生和服务不能达到星级酒店要求标准为由,以手机短信及张贴公示的方式,再次通知朱某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并告知其若逾期不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朱某接到该通知后于次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朱某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044.8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1363.21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62.49元;

二、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朱某2018年2月份工资2050元、扣除的工资240元、2017年第四季度绩效工资200元。


律师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是基于自身知识、技能等方面的特长或优势,使之转化为用人单位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从而为用人单位创造更大价值。为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通常会设定相应的岗位要求以及考核机制来评价劳动者的工作业绩,但考察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更多地还应基于用人单位岗位职责要求和劳动者实际工作水平进行综合判断,如对劳动者的考核标准和考评结果、劳动者的工作业绩,以及劳动者是否有违纪或失职行为,是否因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行为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等,而不能由用人单位随意作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结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来源:(2021)鄂05民再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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