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护相对人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机关在未查明违法建筑物所有人的情况下,将有关文书送达给错列的行政相对人,进而据此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作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1)行政机关错列行政相对人,违法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机关错列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未向违法建筑物所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故起诉期限起算点应当以利害关系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
(3)行政机关错列行政相对人,导致其在之后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和《代履行决定书》中均错误的将第三人作为行政相对人,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也不符合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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