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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以“抓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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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隆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21年12月入职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救护车驾驶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31日,某园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告知于某与樊某、宗某,因现只需两名救护车驾驶员,三人需通过“抓阄”形式决定一人离职。于某因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后于某就案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赔偿。劳动仲裁裁决:某园物业公司支付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5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某园物业公司以“抓阄”方式决定于某去留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应当协商一致或依法定事由、法定程序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就协商一致解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过失性辞退、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法定事由,第四十三条还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意见等法定程序作了规定。故除协商一致解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某园物业公司已与于某、樊某、宗某等,就以“抓阄”方式决定该三名驾驶员的去留达成“共识”,但是,将劳动关系存续问题交由纯粹的偶然性决定,而不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年限、绩效表现、岗位适配性以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等相关因素,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利,规避了用人单位法定责任,不能视为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某园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于某非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定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故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等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来源:(2025)苏02民终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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