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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 | 村民反对开挖鱼塘,转租合同“黄了”,2万元定金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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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磊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甲系某村村民,承租了该村的农田,拟转租。后乙经中间人介绍与甲商谈转包事宜,双方口头约定年租金为1200元/亩,乙当日向甲支付2万元作为“定金”,甲出具收条。在后续双方准备签订书面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因乙计划使用推土机开挖鱼塘,遭到在场村民代表反对,双方就是否允许使用推土机作业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书面合同未能签订。此后,乙未再参与协商,甲遂将涉案农田转租他人。乙因索要定金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判决

经一审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要求甲向乙返还2万元定金,驳回了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不服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定金性质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强调了双方仅就租金和转包意愿达成初步共识,但对亩数、期限、开挖审批等关键条款未协商一致,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同时,双方虽就涉案土地流转经营事项进行了磋商,但双方最终未能签订书面合同,且目前案涉土地已经流转给他人经营使用,进一步证明合同未成立。在甲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已然成立的情况下,其实际收取的原告20000元款项虽收条中载明为“定金”,但该款项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定金性质,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该案例充分揭示了土地承包合同磋商中的常见法律风险。首先,口头协议虽具有一定约束力,但若主要条款(如标的、期限)未明确,合同难以成立。其次,定金支付需以主合同成立为前提,否则仅视为预付款或担保意向,不触发罚则。再次,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走向至关重要:主张合同成立或对方违约的一方,须提供充分证据。最后,不仅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更在商业实践活动里,当事人在磋商阶段均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核心条款,从而避免因歧义产生纠纷。对于农业承包等涉及政策审批的领域,还需预先核实相关限制条件(如土地用途变更),否则可能对合同效力造成影响。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来源:(2021)苏09民终5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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