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村民甲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与某村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甲承包村委位于某一河滩的521亩土地,承包期限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28年9月30日,承包金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了20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在土地交付后10日内支付前两年的全部承包金,若未及时缴纳,前述款项则转化为违约金,不予返还。后该村村委于2021年12月15日将土地交付甲,但因案外人乙、丙仍占用部分土地房屋及设施,甲仅就其中的300亩地进行了场地平整;对于剩余部分的土地,因乙、丙的非法占用,影响了甲的施工经营,从而甲认为该村村委未按约交付所有土地,故拒绝支付承包金,并向村委寄送了《弃标通知书》。双方协商无果后,该村村委遂诉至法院,要求甲支付两年的承包金及20万元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令甲第一年承包金按70%支付,第二年全额支付并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一年承包金的支付比例以及甲应当承担多少的违约金,具体来说:
1、关于第一年承包金的支付比例问题,鉴于本案中案涉土地确存在部分被他人非法占用的事实,一定程度上影响甲的正常生产经营,故法院综合考虑村委交付土地时存在纠纷、甲的施工经营等因素,认定虽然村民甲存在违约行为,但村委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减免30%承包金,要求甲第一年的租金按照全额的70%支付;
2、关于违约金承担问题,甲认为其未按约缴纳承包金的根本原因在于村委的违约,即村委未按约交付案涉土地。但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金,违反《承诺书》内容,构成违约。虽然该村委交付土地存在瑕疵,但甲在明知纠纷的情况下未积极行使权利,反而要求弃标,加剧损失,因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损失大小以及公平原则等,将村委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酌减为10万元。
本案涉及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双方义务履行情况及违约责任认定的问题。审理中,法院综合考量了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损失规模,对承包金和违约金进行了均衡处理。一方面,确认了村委作为发包方的基本履约责任,但鉴于其未能完全清除土地障碍,判定其承担部分责任;另一方面,强调承包方承包人甲在遭遇履行障碍时,应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消极应对,否则需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后果。该判决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鼓励土地流转、保障合同稳定性的立法宗旨,同时也为类似纠纷中的当事人行为提供了警示:合同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来源:(2023)苏08民终1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