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年,A村村委与甲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将村内一处空闲地承包给甲用于植树和其他经营,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为每年40元。后甲与外村村民乙签订《转让协议》,甲将上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由乙支付甲10000元作为转让对价。但乙于协议履行多年后才向A村村委办理了备案手续。
再之后,因部分土地被政府修路占用,乙已获得相应补偿。A村认为甲未经同意擅自转让土地构成违约,因此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驳回了该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是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中,《转让协议》自签订后已履行多年,在此期间未有当事人提出过异议,现村委主张《转让协议》无效,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维护承包合同的稳定。为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宜将转让协议内容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虽然甲、乙双方签订了转让契约,但乙并未与案涉土地发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权仍由甲享有,乙受让案涉土地的经营权,因此《转让协议》应理解为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同时,乙也已办理了向发包方备案的手续,因此该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乙依法获得案涉土地的土地经营权。
由此可知,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综上,在处理此类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需谨慎把握协议内容的解释方向。当协议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对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存在争议时,应倾向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同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案例来源:(2022)鲁13民终10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