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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第1篇 设立公司前,为什么必须做一次法律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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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经登记成立,就同时落入劳动法、民法典合同编、知识产权法、行政管理和刑事法律等多个规范体系的约束之下;决定企业每天面对什么问题、责任人最终承担什么后果的,往往是这些日常经营环节中的规范。本系列编写的,正是这些环节中的风险点与应对规则。

内容仅供公益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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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创业者在敲定合作时,往往只算商业账、不算法律账:合作方是否有涉诉、是否对外担保、出资能力如何,一概不清楚。等到公司办不下去要“分手”时,才发现问题早已埋下。

【新旧法衔接提示】

新《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并加重了出资不实的责任。对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公司,合作方的原认缴出资期限可能已需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开展尽职调查时,应当把合作方已实缴情况与出资能力一并核查。

公司设立前,投资者往往更多地关注商业目标是否能够实现,也会展开可行性调研,但法律问题通常被忽略。此时投资者之间也正处于“恋爱期”,即使希望进一步了解合作方的情况和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往往碍于情面不提出。但是,公司既是人和人的合作,也是人和资本或者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为了未来公司的顺利发展,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合作方资信等与公司未来经营相关法律问题的了解就非常有必要。

通常的做法就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

通过尽调,可以充分了解合作方的情况。比如是否涉诉、是否有不良记录、资产或者资金或者技术的权属是否明晰等。如在投资并购中,通过尽调,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不利状况,投资者在了解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基础上有利于合理评估并购风险,为确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条件提供依据等。

【要点提示】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期限限定为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第四十九条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设立阶段的尽职调查还应重点关注合作方(其他发起人)的实际出资能力与资金来源、拟定的出资期限是否可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权属是否清晰。一旦合作方出资能力不足,其他发起人可能要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如对合作方背景情况不清而茫然合作,极有可能在公司设立后发生不利于双方合作或公司经营发展的事件,如后续资金能否顺利投入问题、经营发展规划能否顺利落实问题、公司可能牵涉诉讼问题、股东间可能权益冲突问题等等,从而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公司设立目的。

【本篇涉及条文】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风险提示与普法材料,不属于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任何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或者保证。具体事项应当结合个案事实、证据以及公司章程的个性化安排另行分析。本文所引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以出具时点的现行有效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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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第001—019期)

第1期|设立公司前,为什么必须做一次法律尽职调查

第2期|法律尽职调查到底查什么?一份清单讲清楚

第3期|投资合作协议必须自己签,别只用格式章程

第4期|公司章程不是“抄法条”,它决定公司怎么运转

第5期|注册资本还敢随便认?五年出资期限已经落地

第6期|出资10%能持股50%吗?可以不按出资比例

第7期|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为什么必须全体股东同意

第8期|不出资还想投票?未按期出资股东可被限权

第9期|用实物、知识产权、股权出资,别忘了评估和过户

第10期|出资了却没拿到出资证明书?这是你的股东凭证

第11期|股权代持是把双刃剑:显名难、执行难

第12期|隐名股东算不算股东?内看约定外看登记

第13期|一人公司、夫妻公司:财产混同就要“连坐”

第14期|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公司要不要认账

第15期|股东去世,股权归谁?章程可以另有约定

第16期|法定代表人辞任了怎么办?三十日与追偿

第17期|这几种人不能当董监高(含缓刑、失信被执行人)

第18期|董事、高管搞同业竞争,公司能索赔吗

第19期|分公司闯了祸,总公司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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