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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 | “民”与“官”的官司打不通?或许你该先和他人“确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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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磊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1985年冯某与某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多年来冯某一直与戴某甲、戴某乙一直就土地承包部分存在纠纷。合同期满后某乙村委会于2013年7月3日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面积数据登记0.36亩,冯某认为该数据与《土地承包合同书》的面积明显不一致,主张应为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更正承包土地面积为5.74亩,并于2021年4月19日向海陵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但海陵区管委会在进行调查后没有支持冯某的申请。后冯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海陵区管委会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关于冯某申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处理意见书,并依法确认冯某享有1985年4月30日取得5.7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此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判令海陵区管委会向冯某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冯某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裁定:

驳回起诉。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冯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认为,冯某自2018年起多次就同一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提出申请、信访、复议乃至诉讼,其2024年的申请虽在形式上为“补发证书”,但实质目的仍为确认其对5.7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对同一事项的重复申诉。海陵区管委会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仅为对原有争议的再次回应,故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次,本案实质为冯某与第三人戴某甲、戴某乙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政府在承包经营权登记中的职责以权属清晰为前提,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法直接进行登记。因此,冯某应先通过民事程序明确权属,再申请行政登记。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来源:(2025)粤17行终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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