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能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并据此要求不付、少付、迟付所欠工程款。然而实务中施工单位为追索工程款提起诉讼后,鲜少提起质量索赔,因此,4月20日,常明所沈维律师和大家来分享“建设工程质量之诉”。沈维律师以自己承办的部分案例的经验及感悟为主线,引用相关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工程质量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了分类梳理和总结概括,全方位呈现了律师在处理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争议情形及对应的裁判规则,为大家对此类案件的承办提供了直观的认识。常明所始终致力于提升团队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此次培训有助于律师能够更好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声 明:本网站部分资料为各方收集所得,其中摘录的内容以研究和普法宣传为目的。目前网站上有些文章未注明作者或来源,甚至标注错误、内容不完整等,此类情况出现并非不尊重作者及来源网站,而是因为有些资料来源的不规范、不准确。如您对被摘录的资料有任何异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撤下或作相应处理。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咨询电话:0519-8095500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