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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制的短视频仅主观意识上不满意,定作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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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斐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21 年 8 月 3 日,钟某与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短视频内容创作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策划、 制作特定主题的短视频内容,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每个月为钟某拍摄制作 15 条短视频内容,每条短视频时长不超过 1 分钟;合作期限从 2021 年 8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15 日止;每条短视频拍摄制作 费用为 2000 元,年度总共需要拍摄制作 180 条短视频,年度总费用为 360000 元,年度整体服务优惠费用为 342000 元。合同签订后,钟某向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71000元制作费用。但是合同签订后,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向钟某交付17条短视频(其中12条不符合钟某的要求),后来钟某多次催告,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未交付符合钟某要求的视频。钟某认为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先发送律师函解除合同,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制作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视频为特殊的定制品,制作过程、形成成果因各人理念、主观评价等差异并无统一客观可量化的标准。钟某其前制作的其他节目并非判断本案视频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最终工作成果的交付认定应以原告(符合约定、合理)主观需求、评定为依据,这亦是法律赋予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原因。从合同条款来看,合同中原告的权利义务第 7 条约定, 修改三次所约定的是视频项下的内容,而非被告所述全过程(包含主体策划、剧本编写、视频剪辑);从双方沟通往来记录来看,一条视频从剧本到最终视频形成,亦曾进行多次调整修改, 明显与被告所主张不符,被告认为提交视频(无论是否有后续修改)即完成一条视频制作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如前所述,视频无客观评判标准,但若被告提交的视频不存在违背常理之处,仅因原告的主观评价认为未达要求,亦不能认为被告未交付成果,而应认为被告未交付(应原告合理要求修改)的最终成果。


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钟某与被告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短视频内容创作合作合同》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141000 元予原告钟某;

三、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现在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这种形式给社会带来的流量以及商业利益是无法估量的。但是碍于自媒体的技术障碍,很多商业队伍会寻求专业的团队来做这件事。但是,每个人对短视频的审美会基于一种主观评价标准。所以,回归到如果仅以一种主观满意的标准,对承揽一方是不公平的。本次分享的案例中,是钟某找佛山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定制短视频,双方成立一种承揽合同关系。而关于承揽,最终是以承揽人完成交付工作成果,并以定作人满意为准。如果定作人不满意,定作人可以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在法律上该任意解除权并不是完全保护定作人排除承揽人的相关权利。也会综合考虑承揽人为履行工作所付出的工作成本。


案件来源:(2022)粤0605民初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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